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城更字第 096046087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城更字第 098050698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八年七月十
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城更字第 0990112497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點條文及附表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09912093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點條文及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城更字第 100020313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城更字第 101523318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
即日起生效(原名稱: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9004 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六點,並自即日起
生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
款及第四款規定,使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
點。
二、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整建維護之合法建築物,屋齡達十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者,得予補助:
(一)連棟透天或獨棟透天式建築物連續達五棟以上。
(二)非透天之三層樓以上建築物連續達二棟以上。
(三)非透天之三層樓以上建築物與相連之透天建築物各一棟以上。
(四)六層樓以上整幢建築物。
(五)四、五層樓集合住宅僅增設昇降設備者,得以一棟為申請單位。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受前項屋齡及第一款至第四款之限制,得以一棟為申請單位:
(一)位於本府指定之整建維護策略地區。
(二)臨三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三)位於捷運站、火車站、歷史建築、古蹟等三百公尺範圍內且臨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四)因風災、火災、地震及爆炸致遭受損害之合法建築物。
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下列資格之ㄧ:
(一)申請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依有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團體或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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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之實施者。
四、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依附表所列補助項目,依下列規定之ㄧ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已取得範圍內全部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由申請人檢具整建維護申請補
助計畫書(以下簡稱補助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並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委員會)審議決定其補助額度。
(二)未取得範圍內全部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而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者:由申請人檢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相關文件,並由委員
會審議決定其補助額度。
(三) 已辦理申請範圍內說明會,但僅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一人以上之同意書者:由申
請人檢具補助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並由委員會預審。申請人應於預審通過日起六個
月內,視所有權人整合情形依下列規定之ㄧ辦理,因故未能於期限內提出者,得敘
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已取得範圍內全部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由申請人檢具修正後之補助
計畫書,提送委員會審議決定其補助額度。
2、未取得範圍內全部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而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
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者:由申請人檢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相關文件,並
載明預審通過之補助計畫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決定其補助額度。
五、前點各款所稱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實施範圍。
(二)申請人。
(三)現況分析(包括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清冊、使用情形、現況照片)。
(四)計畫目標。
(五)申請範圍內建築物整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設計圖說(包括位置圖、平面圖、立
面圖並說明與周邊環境之協調性)。
(六)違章建築處理方式
(七)經費需求。
(八)財務計畫及費用分擔(包含各所有權人費用分擔說明)。
(九)實施進度。
(十)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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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意書。
(十二)其他本府公告應加載明之事項。
六、第二點第一項之補助費用,含整建維護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其金額由委員會視年度計
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
限。
前項補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以百分之七
十五為上限。但經本府公告另訂補助額度上限者,不在此限:
(一)位於本府指定之整建維護策略地區。
(二)臨三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三)位於捷運站、火車站、歷史建築、古蹟等三百公尺範圍內,且臨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每案之建築物立面修繕工程補助額度,應達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四、五層樓集
合住宅僅增設昇降設備者,不在此限。
補助計畫內存有違章建築者,委員會視其對環境安全及都市景觀影響程度,得以百分十五
為上限,酌減補助額度。
第二點之建築物,其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ㄧ者,經委員會審議
後,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額度。
前項規定之檢核,以建物登記謄本為認定依據。
每案補助費用之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經本府公告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補助金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七、經核准補助者,由申請人依下列期數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撥款申請:
(一)第一期撥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補助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核
定(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法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申請核撥補助經費百
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撥款:於工程完工後提送完工書圖並經本府查勘通過後六十日內,檢具申請
書、成果報告、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法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申請核撥剩餘補
助經費。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法之原始憑證外,得以影本代之。
因故未能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第三項逾期未申請展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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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到期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並中止補助。
八、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九、經核准之補助案件,本府得隨時查察,並令申請人說明辦理進度及實施情形。
未依核准補助之計畫進度實施時,本府得要求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本府得中止補助或
追繳補助費用。
前項補助費用經通知限期繳還仍不繳還者,除依法追繳、移送強制執行外,並於五年內不
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十、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
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完工查勘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且
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應於簽署同意書時,應切結前項相關事項。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基金支應。
依本要點補助之總經費,以本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
受理申請,並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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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補助項目表
類別 評估指標 補助項目 備註
一、建築物
外部
公共安全 防火間隔或社區道路綠美化工程。 申請騎樓整平補助項目時,至
少以一完整街廓(路段)為原
則。
騎樓整平或門廊修繕工程。
環境景觀 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美化工程。 –
無遮簷人行道舖面工程。
無遮簷人行道街道家具設施。
其他 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者。 –
二、建築物
本體及內

公共安全 供公眾使用之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
備。

供公眾使用之無障礙設施。
環境景觀 公共走道或樓梯修繕工程。

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修繕工程。
陽臺或露臺綠美化工程。
屋頂平臺綠美化工程。
建築物立面修繕工程(含廣告招牌)。 含鐵窗及違建拆除費用。
建築物外部門窗修繕工程。 建築物外部門窗修繕工程,至
少以一棟建築物為原則。
機能改善 四、五層樓之合法集合住宅建築物增設
昇降設備。

其他 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