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鑑定

 

一、現況調查:勘查標的物室內外構造、環境與主體現況,量測主結構與梁柱尺寸、供比對原設計, 並檢查結構體有無損壞性裂縫、滲水或混凝土剝落情形, 以判定標的物是否因地震、風力、載重等其他外在因素或年久失修、老化而造成損壞情形。

二、材料試驗:依標的物鑑定要件,進行必要項目之材料試驗與檢測。

1.凝凝土鑽心抗壓強度試驗。

2.混凝土中性化深度檢測。

3.混凝土燒失量試驗。

4.鋼筋探測 ( 含保護層厚度 )。

5.氯離子含量試驗。

6.鋼筋取樣試驗或腐蝕率檢測。

7.混凝土裂縫量測 ( 寬度、長度與深度 )。

8.透地雷達探測或鋼筋幅射檢測。

 

三、建物測量:依標的物鑑定要件,對建築物進行水準高程測量與垂直傾斜測量。

1.水準高程測量: 水準測量成果含測點平面示意圖、基準點及測點位置照片及水準測量成果表。

2.垂直傾斜測量: 傾斜測量成果含立面圖、標示測量之垂直線位置與傾斜率測量之高低二測點位置及二點間距離、 側移水平距離、傾斜方向及傾斜率等。

四、安全評估分析:總合上述各項成果以及標的物鑑定要件,對建築物結構進行必要項目之耐震力評估或結構分析。

1.耐震力初步評估:初步評估供快速篩選優先評估順序對象之用。 經初步評估判定為無疑慮者,得不必進行詳細評估;判定為有疑慮及確有疑慮者,除拆除重建外, 應進行詳細評估或耐震設計補強。

2.耐震力詳細評估:依照行政院於 97.12.18 頒布「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修正案」, 實施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建築物,其不需補強或補強後之耐震能力應達下列基準。

(一)建築物之耐震能力以其能抵抗之最大地表加速度表示,其耐震能力應達 94 年 7 月 1 日實施「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中所規定工址回歸期 475 年之設計地震地表加速度乘以用途係數 I。

(二)建築物亦得以性能目標作為耐震能力之檢核標準,確保該建物在工址回歸期 475 年之設計地震力下所需達到之性能水準。

(三)進行結構耐震能力評估與補強設計時,應考慮非結構牆之效應,並檢討軟弱層存在之情況。

 

 

 

 

五、鑑定結果:結構安全符合規範、構造物尚可補強、構造物須拆除重建,完成鑑定報告書、具體結論與建議。

1.結構安全符合規範:抗壓強度、氯離子含量、中性化深度、鋼筋腐蝕率等符合規範或經修復且在周遭使用環境下、結構安全評估或分析符合構造物之耐久性需求者。

2.構造物尚可補強:混凝土抗壓強度不足( 但不得低於原設計強度45% ),經修復補強及結構安全評估或分析符合規範要求者。

3.構造物須拆除重建:

(1) 混凝土平均抗壓強度低於原設計強度之 45% 以下者。

(2) 經修復補強及結構安全評估或分析仍不符合規範要求者。

(3) 補強費用超過重建費用達 50% 以上而不符合經濟者。